【節譯】Judith Butler:論殘忍(Cruelty)

Judith Butler - On Cruelty

  1. 小做摘要,時間有限嚴謹不足,有興趣的人還請隨意參考,也歡迎討論(ps. 三個 sections 與其 titles 是我自己加的)。
  2. Butler 這篇討論死刑與廢死。個人覺得前面講資本邏輯與 legal subject, calculable creature 以及其 psyche 關聯性還滿厲害的;後面談 Angela Davis 的 relationality 與 Derrida 的 pardon(寬恕)倫理感覺就還好而已。


一、商業法作為社會契約基礎、商業邏輯作為刑法哲學基礎、算計主體作為律法主體基礎

Butler 首先問道:傷(injury)與痛(pain)為什麼會被連結在一起?對於這個問題,Derrida 認為和 legal subject 與 penal law (commercial law) 的起源有關。怎麼說呢?首先,如果一個人要能遵守諾言(promise),他一定要將記憶烙印至意志中(burn memory into the will)、臣服於道德的恐懼中、給予自身痛苦,如此一來,個體才能確保在 "時間" 當中「自身」這個概念的 "一致性" 與 "計算能力"(calculationality)。如尼采所說,諾言代表的是一種契約,而遵守諾言代表能作為一個記得過去誓言、具有計算時間與金錢能力的「算計個體」(calculable creature)。

尼采接著問:商業上的「債務與還債」是如何成為律法上的「犯罪與懲罰」的主要理解架構?十九世紀德國的羅馬法裡,「傷」(injury)被認為是一種「債務」(debt),而懲罰(punishment)則被視為償債(payment)。在這樣的理解之下,受苦(suffering)被經濟化了(economised)。因此,罪惡感(guilt)被定義為一種「永恒的償債」,而懲罰(punishment)也就成了一種主體化形式:換句話說,主體因為自已無法作為一個算計主體而懲罰自已。更確切地說,主體之所以能成為一個算計主體,是因為他能將傷加諸自已身上、將記憶烙印在自已的意志上。

在這樣的理論之下,「罪惡感」便成為債務人的精神模式(psychic modality)。那麼,債權人的精神模式又是什麼呢?Derrida 認為是「償還的心靈狀態」,債權人將獲得愉悅感與「絕爽」。兩者相比較,我們可以發現這其實就是性虐待(sadism)的基本形式:債務人處在一個永遠無法償債的心靈狀態,而債權人則是永遠的懲罰者,並在懲罰中獲得快感。因此,對於尼采與 Derrida,法律刑罰除了既有的傳統功能,更維持了上述的法律道德上的性虐待運作的秘密使命。這樣的形式在尼采的「歡慶的殘忍」(festive cruelty)、Bentham 的懲罰、與康德的「categorical imperative」(尼采批評為惡臭的殘忍 [reeks of cruelty] )等概念當中更為明確表現。也就是說:殘忍可以作為一種道德,而施行殘忍所獲得的愉悅可以被 "理性化"(rationalized)成 "道德義務"。

尼采更進一步討論「商業契約」作為「社會契約」的基本模式。這樣的模式事實上要求人們將自己具攻擊性(aggression)的驅力給內化,而這些被內化(或被社會契約所壓抑)的固有「敵意」與「殘忍」,可能是精神官能症(neurosis)的主因。這是尼采所說的一種嚴重的疾病:社會契約要求主體放棄攻擊與破壞的欲求,主體只能將此種暴力因子內在化並指向自身。


二、同時存在的倫理抉擇(欲他人生 vs. 欲他人死),以及此倫理抉擇背後的哲學理論(死亡驅力 vs. 社會連繫)

廢死提倡者是否就能免於這樣的惡臭殘忍呢?尼采認為殘忍一樣是可以被壓抑、被內化後指向主體自已,或是經由某種道德化的版本(例如以服刑取代死刑)指向他人。對攻擊性的攻擊其實還是一種攻擊,沒有人能免於此(也就是說,摧毀死刑的訴求,仍然是一種摧毀)。

另一方面,Derrida 參考佛洛伊德的死亡驅力理論來思考「殘忍性」。佛洛伊德用兩個例子來解釋死亡驅力,一個是性功能上的;第二個是,愉悅與死亡驅力是相互作用的。死亡驅力引領我們至死亡,循環性地至無機狀態、至靜止狀態。因此,Derrida 反對 Baudelaire 的廢死論述;他認為提倡「至高無上且絕對的生命權」其實是動物性而非人性的。他認為廢死論述並不能忽略死亡驅力的作用。

Butler 認為 Derrida 的問題在於過於強調死亡驅力,並認為這是唯一的可能動機。問題是,如果攻擊性(agression)可以被各式社會關係所打斷(interupted),為什麼廢死論述不能從這樣的中斷當中、這樣的社會關係裡產生呢?例如愛(love)。但這個理論並不是要忽略人類的死亡驅力或是其先天的毀滅欲望,因為事實上,"愛" 本身即是矛盾的(ambivalent; 愛與毀滅是一體的兩面):我們總是有可能摧毀我們所愛之人事物,而我們總是可能被我們依賴最深之人事物所摧毀。矛盾並不代表偽善。偽善是「假裝我不想要我其實想要的人事物」,但矛盾是「對兩者(兩個狀態)的欲望同時存在」。

那麼,那個欲要他人死、欲他人生,甚至是兩者同時存在的倫理抉擇究竟為何呢?是什麼欲求著反對我們「希望他人以生命補償其罪行」的內在欲求?我們是因為想要看他活著受苦而希望他活下來嗎?有其他可能原因嗎?


三、外在於商業邏輯(資本邏輯)的社會關係:愛與寬恕?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問:人們是否擁有一種「外在於債務關係」的關係?一種「資本以外」的關係?這樣的取徑是跳脫驅力理論,而訴求於關係性(relationality),但 Butler 再次強調:這並不代表免於摧毀欲望(死亡驅力)的討論。她說,佛洛伊德的 eros 是建立社會關係的高貴因子(sublimation),但是記住,love 本身是矛盾的。如 Klein 所說明的,愛的力量也存在於摧毀的欲望上。摧毀的幻象在於對於失去依賴對象的恐懼。在無意識中,我們會有放棄母親的傾向,而這是源自於我們能擁有保有她的欲望。

這個矛盾性是 "個體發展過程中的不完整性" 所產生的情感聯結。而個體是不可能完整的,因此這樣的依賴性永遠不可能被克服。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更大的倫理困境:我們該如何不去摧毀那些我們生存必須依賴的人們?這並不是一種 "計算";而是一種 "體認",體認我們的存在無可避免地需要依賴-是依賴定義了我們的存在。如果我希望保有你的生命,並不是出自於我的自我利益,而是我已經與你連結,缺少了這個連結,「我」便是不可想像的。

那麼,這樣的理論,如何能幫助我們理解死刑與廢死呢?

對 Derrida 來說,死刑是一種合法性暴力,醜惡地拉近了正義與復仇間的距離。同樣地,Angela Davis 也認為死刑與監獄並不是相斥的概念-兩者都是「復仇的經濟型式」。因此 Davis 不只要廢死,更是要廢除監獄制度,並提倡建立並強化社會連繫,藉由修復與補強正義。

但如果我們理解殘忍與死亡驅力的關係,我們很難被說服這樣的驅力、攻擊性如何能被政治藍圖(political programs)與社會機構適當地管理。問題在於,社會連繫是否應被視為人類文明的基本架構?佛洛伊德便認為,文明是不可能拯救人類的;文明的道德裡子事實上就是復仇。而監獄就是其制度上的體現,也是一種種族主義的剝削。然而,Davis 想像一個社群能用修復補強的方式來重新建立那些已經斷裂社會連繫的人們的社會連繫。這些連繫是可以 anti-capitalism 的。她強調愛與寬恕以取代懲罰。

Butler 認為,廢除監獄或許太過理想且不切實際,但這樣的訴求讓我們看到法律的補償在殘忍(cruelty)中的運作。要求終止這樣的殘忍,便是要求對這種制度性殘忍(例如監獄)的摧毀。問題在於,我們是否能控制將犯罪去制度化的毀減性後果?事實是,我們不可能事先知道。

最後,Butler 提出接下來的思考方向:寬恕是能被討論的嗎?它的心靈狀態(psychic equivalent)是什麼?另一個問題是,寬恕是能被做為群體主權行為嗎(也就是委由國家執行)?去制度化(廢除監獄)能作為主權行動嗎(國家執行)?